負責區級機關事務的管理、保障、服務工作。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、規章製度,擬訂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政策、規劃和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。
負責自治區區級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公產房屋的建設管理,編製基建計劃,製定相應管理製度;承擔自治區區級領導住房的建設、維修管理;審批房屋修繕項目和分配房屋修繕經費;負責區級機關周轉房的統一管理。
擬訂自治區機關後勤體製改革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;指導區級機關後勤管理工作和後勤服務單位的業務工作,推動機關後勤服務單位的改革和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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